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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下辖19家分支机构,已在北京、天津、重庆、兰州、西安、长沙、厦门、青岛、无锡、渭南等地建立社保账户。可满足客户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业务需求,也可根据社保政策为客户定制符合生产经营的参保方案。

参保政策以参保账户所在地的最新政策为准,此处仅以陕西省、西安市相关社保政策为例做以说明,详情请参考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信息。

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A)和陕西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B)为标准确定。A≥3B,则以3B作为缴纳基数;

60%B≤A≤3B,则以A作为缴纳基数;

A≤60%B,则以60%B 作为缴纳基数。

 

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一)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应符合什么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参保人员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确定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

1)参保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户籍所在地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3)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养老保险关系统一转回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养老退休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退休资格审批

 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在人社行政部门办理,满龄退休的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退休审批在单位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缴纳退休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要办理年审、结账等业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拟退休人员需缴费至退休当月。

3.开具《职工缴费及个人账户核定单》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网上服务平台的“人员管理”——“个人账户信息核定”模块下为拟退休人员开具《职工缴费及个人账户核定单》一式两份(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网上服务平台的“数据交互”模块下上报数据后,持《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退休审批汇总表》和《职工缴费及个人账户核定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无视同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批表》和《职工缴费及个人账户核定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待遇计算

 《职工缴费及个人账户核定单》经审核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第三步中的资料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管理岗位进行基本养老金核定后,由经办机构出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审批汇总表》。

5.退休发放确认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审批汇总表》,在经办机构的发放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确认业务后,持经办机构开具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开户通知单》到选定的代发银行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卡。

医疗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现行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缴纳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A)和参保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B)为标准确定。

A≥3B,则以3B作为缴纳基数;

60%B≤A≤3B,则以A作为缴纳基数;

A≤60%B,则以60%B 作为缴纳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西安市基本医疗缴纳比例为单位8%,个人2%。

根据《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 68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时仍需分别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即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

三、西安市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 8 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 80%,个人负担 20%(含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四、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西安市参保,在统筹范围内的发生医疗、生育等费用时,可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办理挂账手续直接刷卡结算。

(一)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有: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注:员工就医时应持个人身份有效证件,IC 卡(医保卡)。

(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住院发生的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定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如肾透析、肿瘤放化疗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注:员工就医时应持个人身份有效证件,IC 卡(医保卡)。

(三)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哪些资料?

1、出差证明或驻外证明

2、住院发票

3、病案首页

4、长期医嘱

5、临时医嘱

6、住院费用清单

7、医院等级证明

8、身份证复印件

(四)生育保险报销需提供哪些资料?

1.申请生育产前、后医疗费(住院部分已挂账结算)需携带资料:

1)产检发票原件,产后新出现并发症门诊、住院发票原件

2)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3)病案首页及相关的分娩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住院费用挂账结算单复印件

2.仅申领生育津贴需携带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医院盖章)、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住院小结(流产)

生育保险可挂账医院明细请以社保机构通知为准。

特别提醒:产妇需在出院后6个月内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材料。自2020年1月1日起,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50%的待遇。

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浮动费率根据行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使用和各职业病危险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按照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行业类别划分,对应行业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三、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586 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 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方法相同。

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西安市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承担0.7%,个人承担0.3%。

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移居境外的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三)失业保险的申领程序?

职工离职后,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如需办理失业保险申领业务,在离职之日起30天内与我公司客户专员联系,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额标准和期限支付。

(四)什么情况下会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领取剩余保险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的

2、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资料?

1、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原件

2、填写《西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及银行卡复印件(限本人西安市本地银行卡)

(注: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将个人信息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备案,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变。信兴公司公积金缴纳比例为个人承担10%,用工单位承担10%。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对象?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赁本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2、职工为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本页相关信息均可参考陕西省、西安市社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或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

西安市以外参保地请参考当地社保政策文件。



附件:关于开展西安市2019年度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pdf